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包括兩個方面:按行業劃分確定單位費率和按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工傷發生率及職業危害情況確定浮動費率。
工傷保險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行業劃分為風險較小行業、中等風險行業和風險較大行業三種。各行業的的基準費率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0.5%、1.0%和2.0%。在費率浮動方面,除屬于第一類行業的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費率外,二、三類行業均實行浮動。浮動的辦法是根據參保單位工傷發生頻率等因素,每2年浮動1次,可上或下浮動各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120%,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合理確定工傷保險費率,促進工傷預防,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社會共濟,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工傷保險費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行業劃分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行業風險分類見附件。
二、關于費率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率原則上要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在這一總體水平下,各統籌地區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要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鶞寿M率的具體標準可定期調整。
三、關于費率浮動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各地要認真做好工傷保險相關數據的測算,合理確定行業基準費率,科學制定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要加強對工傷保險運行情況的監測,定期分析工傷保險費率對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的影響,重大問題及時上報。我們將定期了解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等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我對工傷保險費率的幾點看法
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的責任
這次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涉及加重用人單位違法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三點:
首先,對于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修訂之前的條例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修訂之后的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其次,對于騙保的責任。修訂之前的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修訂之后的條例將騙保的處罰標準規定為“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增加了不協助調查的責任。條例第19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但之前的條例未規定用人單位不予以協助調查的責任。修訂后的條例增加了一條,即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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