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應依法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從2007年7月1日開始,有車族需要在投保 交強險時繳納車船稅。是以車船為征稅對象,向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1.為地方政府籌集財政資金
開征車船稅能夠將分散在車船人手中的部分資金集中起來,增加地方財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2.有利于車船管理與合理配置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擁有車船的數量急劇增加,開征車船稅后購置、使用車船越多應繳納的車船稅越多,促使納稅人加強對自己擁有的車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資源配置合理使用車船。
3.有利于調節財富差異
在國外,車船稅屬于對不動產的征稅范圍,這類稅收除了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外,另一重要功能是對個人擁有的財產或財富(如轎車、游艇等)進行調節緩解財富分配不公。隨著我國經濟增長,部分先富起來的個人擁有私人轎車、游艇及其他車船的情況將會日益增加,我國征收車船稅的財富再分配作用亦會更加重要。
征稅范圍
車輛
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機動車輛,指依靠燃油、電力等能源作為動力運行的車輛,如汽車、拖拉機、無軌電車等;非機動車輛,指依靠人力、畜力運行的車輛,如三輪車、自行車、畜力駕駛車等。
船舶
船舶,包括機動船舶和非機動船舶。機動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為動力運行的船舶,如客輪、貨船、氣墊船等;非機動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運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1、新購機動車按實際月計算。自2007年8月1日起,新購置的機動車,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從購買交強險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稅額標準÷12) X應納稅月數。
2、不足一年按月計算。自2007年8月1日起,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船稅從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的當月至截止日的當月按月計算。
3、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稅額計算。對于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應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其中,應納稅月份數為“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期的當月至截止日期當月的月份數。
4、已繳稅或已批準減免稅車輛稅額計算。對于已向稅務機關繳稅或稅務機關已經批準免稅的車輛,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應為0;對于稅務機關已批準減稅的機動車,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應根據減稅前的應納稅額扣除依據減稅證明中注明的減稅幅度計算的減稅額確定。
計算公式為:減稅車輛應納稅額=減稅前應納稅額×(1-減稅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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