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保居民進入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根據就高原則享受職工醫保的待遇,原居民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有結余的,結轉到職工醫保的個人帳戶,繼續使用。
二、參保居民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首次參加職工醫保的,從其參保之日起的6個月內,如發生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現金,然后根據居民醫療保險住院規定予以結報(發生門診醫療費用不予報銷)。滿6個月后自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三、已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轉移至居民醫療保險,實行審核制度,具體手續由所在地勞動保障所辦理。辦理時,其職工個人帳戶有欠費的,應一次性補足;有結余的,結轉到居民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繼續使用(當年有職工醫保繳費記錄的,申請轉入居民醫保的人員,本年度應籌集的醫療保險費全額由個人承擔)。
一、建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用人單 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除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外,均進入社會統籌基金。
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如下:
1.省36號令實施后的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計發養老金高出原規定計發數額的部分;
2.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未備退休條件支付給本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后退職后發給的生活費、參保人員或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參保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后支付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儲存額或余額中,按照個人賬戶未做實部分所在全部儲存額的比例分攤的費用;
3.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未備退休條件,1996年1月1日前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次性養老金;
4.支付給省36號令實施前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定期生活費;
5.按照國家、省、市規定,正常調整的基本養老金;
6.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
7.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后,依照有關規定仍應支付的費用。
8.按照國家、省、市規定,應當納入的其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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