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5日9時許,小張的父親駕駛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一十字路口處,與李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小張的父親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隊認定,李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小張的父親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時,李某駕駛的摩托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雙方因為賠償問題產生了極大的分歧。
李某認為,因為其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應按照法律的規定最多承擔30%的責任,其余的責任不應該由他承擔。但是小張認為,交強險為機動車上道行駛必須投保的保險,李某沒有投保交強險,自己承擔相應責任,超出的部分再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責任。
在雙方爭執不下的時候小張找到了律師。在了解完后,律師向他提出了法律意見:交強險是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
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果不考慮交強險賠付限額而單純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的話,將大大降低受害者獲得賠償的可能,這樣就出現了受害者為肇事者不按法律規定投保交強險的違法行為埋單的局面,這是很不合理的,也與國家設立強制保險從而使受害人獲得保險救濟的目的和初衷相違背。所以,李某因未投保交強險所引發的該交強險賠付責任理應由其自行承擔。李某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完責任之后,超出部分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其實,西方發達國家實行機動車輛交強險制度好多年了,比如說其它的國家,像日本、韓國,以及我國的香港地區、臺灣地區,他們都有這種強制保險的制度。應該說這是一種比較成熟的,國際上通行的強制保險制度。
為什么要實行這種制度呢?這是參照國際上的一些經驗,借鑒發達國家基本成功經驗的基礎之上,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階段的一些需要,建立強制保險這種制度,這種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的經濟賠償和醫療救治,有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不然自己要承擔這個負擔是非常重的。有利于化解經濟賠償的糾紛,通過實行獎優罰劣的費率浮動機制,促進交通暢通工程,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還有利于駕駛員增強交通安全的意識。
由此可見,機動車輛交強險作用很大。那么交強險一定要交嗎?答案是肯定的,交強險是國家規定必須投保的車輛險種,每一個車主必須按時投保交強險,不然車輛將不能夠在道路上行駛。汽車數量的不斷膨脹,交通事故時有發生,投保車險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如果車主不投保車輛交強險,當出現交通事故后,可能需要自己承擔賠償的費用。有些車主可能是因為忘記投保期限而沒有按時投保交強險,作為一個安全的駕駛者,車主應該清楚了解交強險的作用和按時投保交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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