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是以在中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的環節向車輛購置稅者征收的一種稅。就其性質而言,屬于直接稅的范疇。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F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稅率為10%,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其中購置是指購買使用行為、進口使用行為、受贈使用行為、自產自用行為、獲獎使用行為以及以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為,這些行為都屬于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具體是指:
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
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既包括中國公民又包括外國公民。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地點
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減稅免稅政策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
四、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五、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的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六、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七、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
對“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其進口小汽車,包括境內購置的進口小汽車。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0年的,應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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