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決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這一決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隨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06年3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根據2012年3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2年12月1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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