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是勞動者由于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后,于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是勞動者由于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后,于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p>
因公傷殘怎樣賠償
一、 申請勞動部門認定工傷。
二、申請勞動部門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鑒定。
依據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規定:f)六級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可以構成六級傷殘。
三、 要求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工傷殘造成間接的經濟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應當,但不同于直接經濟損失。因工傷殘在給勞動者造成直接損失的同時,也會造成間接的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勞動者在發生傷殘事故后個人所受的經濟損失。勞動者直接經濟損失是和他直接經濟收入相關的,是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工資收入。直接經濟損失影響本人及其家屬生活,影響勞動力再生產。對勞動者其所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必須給予全部的補償。間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直接經濟收入以外的其他經濟收入的損失,包括兼職收入、業余其他勞動收入等。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時有時無的額外收入。社會保險主要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因而這部份經濟損失不應與前者同等對待。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可否一次性領取 :
《工傷保險條例》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不同,對于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的,是否可以一次性領取沒有做硬性規定。
實際上是將這一內容的立法權給了各地,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像廣東、天津就規定可以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而北京、重慶則不行。 對于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面臨解散、破產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依據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是完全可以的。
企業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應如何辦理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3 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 4 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 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終止 供養親屬享受的條件是什么 ?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規定,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 60 周歲、女年滿 55 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 60 周歲、女年滿 55 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 18 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 60 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 55 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 18 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 18 周歲。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范圍有哪些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職工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計算的 馮靜,男,出生于 1945 年 3 月,系物華實業公司經濟師。2004 年 4 月 29 日上班在趕制公司生產經營計劃時,突發心臟病,送入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馮靜生前供養的親屬有:其母王氏,1926 年出生,無職業其妻張蘭,1948 年出生,無工作。馮靜之死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因工死亡。
其因工死亡后保險待遇應如何計算呢
本案涉及職工因工死亡后工傷待遇應如何支付的問題?!豆kU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三項: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是喪葬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6 個月。
二是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40,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兒每人每月在此標準基礎上加發 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三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48 個月至 60 個月的金額。 本案的處理以北京為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 48 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治療工傷和感冒,醫療費用分開報銷嗎?
吳君,男,40 歲,塑料制品廠工人,2003 年 12 月 9 日在生產撕裂膜操作過程中,右手被卷入壓輥中,右手腕部及手指被軋傷。吳君在治療工傷期間,又患病毒性感冒,發生了兩筆醫療費用。在報銷醫療費用時, 單位對吳君治療右手的醫療費用到工傷保險機構全額報銷, 而對其患感冒治療的費用依據醫療保險規定給予了部分報銷。 塑料制品廠這種做法對嗎?
塑料制品廠的做法是正確的。其理由為:
一是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因工負傷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等待遇而設立的。職工工傷醫療待遇僅是指治療工傷范圍內的傷病,本案吳君因工受傷僅是右手部,治療手部可以享受工傷治療待遇,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二是職工患疾病是非工傷,應當按照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政策規定處理。 本案吳君患感冒與因工負傷沒有關系,不應列入工傷范圍,也不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而應按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處理。
工傷職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輔助康復器具嗎?
工傷職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輔助康復器具。通常工傷職工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由其就診的工傷醫療機構根據工傷職工傷殘及職業病狀況提出配置建議,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書。用人單位持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所在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配置或者更換輔助器具,填報《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而且配置輔助康復器具是在勞動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配置。 沒有護理依賴的工傷職工能要求護理費嗎 大鵬是某工廠的工人,在一次操作時遭遇意外,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為六級、沒有護理依賴,但是他在醫院治療期間有很長時間都得請人護理。
這種情況能否要求給予護理費
由于沒有護理依賴,工傷職工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的生活護理費。但是在住院期間和治療期間需要護理的,根據工傷職工的生活自理情況,由企業根據其需要的護理等級和期間向其支付相應的護理費標準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受傷時間是 2003 年 1 月,2003 年 8 月正式確診停工治療,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從哪個月開始計算 答:應該從 2003 年 8 月之前的 12 個月工資計算。實務中常有人理解“受傷前的 12 個月”即只指發生傷害事故時的前 12 個月,這是非常機械的理解,考慮到現實中的各種情況的發生,有很多傷害事故存在隱蔽性, 工傷職工沒能及時就診或者醫療單位因為疏忽沒能及時確診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就應該比照職業病的工傷確定時間即確診之日算起, 計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待遇應當自正式確診、停工治療時起計算才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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