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乘以身故所在交費年度數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的效力終止。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合同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與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經您與我們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文件。本合同為分紅保險合同。以下“您”指投保人,“我們”指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投保范圍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為出生滿60天至60周歲。
第二部分 我們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條 基本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和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條 保險責任
一、生存保險金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每第3個保險單周年日的當天零時仍生存,我們將按以下公式給付生存保險金:每次給付的生存保險金金額=基本保險金額×30%。
二、身故保險金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乘以身故所在交費年度數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的效力終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險金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險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三十條所定義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傷害事故 ,且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被保險人因該事故導致身故,我們在按上述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保險責任給付的同時,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乘以身故所在交費年度數的2倍給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的效力終止。
四、滿期生存保險金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期滿日當天零時仍生存,我們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乘以已經過交費年度數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的效力終止。
在給付生存保險金、身故保險金、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險金或滿期生存保險金時,關于紅利的處理參見第五條“紅利分配”。
第五條 紅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且本合同有效,我們將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確定有紅利分配,我們將進行紅利分配。本合同的紅利分配包括年度紅利和終了紅利。
一、年度紅利
年度紅利的分配方式為增額紅利方式,增額紅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增額部分也參加以后各年度的紅利計算。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且本合同有效,我們將于每個保險單周年日根據所確定的紅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紅利應分日是保險單周年日,而紅利的實際分配日將可能因年度會計核算、審計或相關法律的規定、保險監管的要求而遲于保險單周年日。我們將每年至少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
二、終了紅利
終了紅利將在本合同終止時以現金方式給付您。終了紅利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發放:
1. 滿期生存紅利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期滿日的當天零時仍然生存,我們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滿期核算,如果確定有滿期生存紅利分配,將以現金方式給付。
2. 體恤金紅利
被保險人身故后,我們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核算,如果確定有體恤金紅利分配,將以現金方式給付。
3. 特別紅利
因上述兩項以外的其它原因導致本合同終止時,我們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核算,如果確定有特別紅利分配,將以現金方式給付。
第六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七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本合同至本合同期滿日當天零時期滿。
第八條 保險費的交納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限由您和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或批注上列明。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為分期交納保險費,您在交納了首期保險費后,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在每個保險費到期日 交納余下各期的保險費。
第九條 寬限期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您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本合同不享有紅利的分配,同時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條 受益人
生存保險金和滿期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險金的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險金受益人并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 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我們。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條 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保險金申請
一、身故保險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險金的申請
在申請身故保險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生存保險金或滿期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在申請生存金或滿期生存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如果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則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等相關證明文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第十四條 保險金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后,將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
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有權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對保險事故進行鑒定。
第十六條 失蹤處理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險人失蹤,且經法院宣告死亡, 申請人可以向我們申請身故保險金,我們以法院判決宣告之被保險人死亡日為被保險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四條“保險責任”第二款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在知道被保險人生還之日起30天內,向我們退還已領取的身故保險金。退還保險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們協商處理。
第十七條 保單貸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而且您已支付2年(或2年以上)保險費的,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您可以將本合同作為保單貸款的質押,向我們申請保單貸款。保單貸款的最高金額不超過本合同當時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凈額 的70%(最低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元,我們將不定期調整最低貸款金額),每一期貸款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
如果您沒有未償還的保單貸款,您申請的保單貸款按我們最近一次確定的保單貸款利率 每日計息,每一期貸款適用的保單貸款利率在貸款期限內固定不變。
如果您有未償還的保單貸款,您可以申請增加貸款,當期未償還的保單貸款和增加貸款的累積最高金額不超過增加貸款時本合同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凈額的70%,增加的保單貸款的期限為當期未償還的保單貸款的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單貸款按當期未償還的保單貸款適用的貸款利率每日計息。
保單貸款期滿時,若您未能全部償還保單貸款及累積利息 ,且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凈額大于零,未償還的保單貸款及累積利息將構成新一期的保單貸款,貸款期限為6個月,并按我們最近一次確定的保單貸款利率計息。
您可以在保單貸款期滿時,或保單貸款期滿前償還全部或部分的貸款及累積利息,還款將首先用于償還累積利息,然后用于償還貸款本金。
當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凈額小于或等于零時,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八條 減額交清保險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且本合同有效,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2年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您可以申請將本合同變更為減額交清保險合同。我們將以申請當時本合同具有的現金價值凈額,一次性支付相應降低了基本保險金額后的全部凈保險費,降低后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于申請時我們規定的最低金額。
本合同變更為減額交清保險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納保險費,但您也不再享有紅利分配。減額交清保險僅適用于標準體。
第十九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權
您和我們協商同意后,有權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簽訂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條 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我們與您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您補交保險費及累積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議的,我們有權解除合同。我們解除合同的,向您退還合同效力中止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二十一條 猶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猶豫期,在猶豫期內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們收齊相關文件和資料的次日零時,本合同即被解除,我們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們在扣除10元工本費后,無息退還已交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您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如您在猶豫期后申請解除本合同,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第二十三條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合同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我們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第二十六條 年齡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我們有權解除合同,并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我們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我們合同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紅利分配不足或超額的,我們有權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未還款項
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紅利、退還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險費或其他未還清款項,我們會在扣除上述款項及累積利息后給付。您欠交的保險費或其他未還清款項將以保單貸款的方式計算累積利息。關于保單貸款請參見第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保險合同的終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自動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日當天零時;
二、我們已按本合同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本合同內約定的其它終止情況。
第二十九條 聯系方式的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如果您的聯系方式(如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發生變化,請及時通知我們。否則,我們將按已知的最后聯系方式與您聯系。
第三十條 公共交通工具
有營運執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從事于乘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出租車、火車、輪船、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同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所有特性:
1. 社會性:公共交通工具對全社會不特定人員均具有運輸義務,全社會不特定人員都有乘坐使用的權利。
2. 合法性:公共交通工具是合法途徑取得的,且經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用于服務全社會不特定人員。
3. 商業性: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經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門批準后,進行有償性服務即向乘客收取一定數額的乘運費用。
4. 客運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須是擔負乘客運輸任務,或以乘客運載為主的公共交通工具。
5. 流動性:公共交通工具應是正在執行運營任務中的交通工具。
第三十一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應當達成仲裁協議并明確約定仲裁事項、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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