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保險合同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本附加保險合同須附加于各種家庭財產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合同”)。主保險合同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若主保險合同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條款互有沖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合同的條款規定為準。
本附加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包括:
(一)普通家用電器(包括安裝在房屋外的空調器和太陽能熱水器等家用電器的室外設備);
(二)便攜式家用電器:包括便攜式電腦、移動電話、隨聲聽、數碼播放器、電動剃須刀、照相機、攝像機;
(三)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
(四)家具;
(五)文體娛樂用品,包括文具、書籍、球具、棋牌;
(六)門、窗、鎖;
(七)現金、金銀珠寶、首飾、手表;
(八)經投保人申請且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財產。
保險期間內,位于保險單所載明地址的房屋內的保險標的或房屋的門、窗、鎖,因遭受經公安部門確認的外部人員的入室搶劫行為或有明顯現場痕跡的盜竊行為而丟失,自公安部門認定的案發之日起六十天內,被盜搶的保險標的仍未查獲的,對于丟失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按本附加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保險期間內,位于保險單所載明地址的房屋內的保險標的或房屋的門、窗、鎖,在遭受經公安部門確認的外部人員的入室搶劫或有明顯現場痕跡的盜竊過程中被損壞,自公安部門認定的案發之日起六十天內,被保險人仍未從盜搶人處獲得賠償的,對于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按本附加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因窗外鉤物行為、無明顯現場痕跡的盜竊行為所致的損失;
(二)因未鎖房門致使保險標的遭受盜竊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家庭雇傭人員、暫居人員盜搶或者縱容他人盜搶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四)保險標的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六十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五)不屬于本附加保險合同保險標的范圍內的財產遭受的盜搶損失;
(六)保險標的在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盜搶損失,但安裝在房屋外的空調器和太陽能熱水器等家用電器的室外設備除外;
本附加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一)保險標的發生盜搶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如實報案,并同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及時報案或通知保險人導致保險人無法對保險事故進行合理查勘的,保險人對無法確認的部分有權拒絕賠償。
(二)自公安部門認定的案發之日起六十天內,被盜搶的保險標的仍未查獲或仍未從盜搶人處獲得賠償的,在被保險人出具盜搶事故報告、被盜搶保險標的的損失清單及購物發票(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財產證明)、受損保險標的損失清單、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及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后,保險人在對應的保險金額內予以賠付。
(三)保險人賠償后,被保險人應將權益轉讓給保險人。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險標的,其已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保險標的的損毀部分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四)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在本附加保險合同下承擔的賠償金額累計以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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