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短期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發布時間:2013-01-16 13:59:58
百科名片

是指平安短期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中附加的條款,平安短期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平安短期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是指平安短期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中附加的條款,平安短期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

第三條 投保對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條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險,本人投保后可選擇為其配偶與子女投保本保險。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的,本公司給付各對應項意外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程度不同時,給付較嚴重程度的殘疾項目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該次意外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意外殘疾保險金的,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的,視為已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被保險人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意外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醫院進行治療的,本公司就其該次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發生的、符合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合理醫療費用,扣除人民幣100元免賠額后,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醫療費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約定分別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意外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給付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已從其它途徑(包括但不限于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工作單位、本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取得補償,本公司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的限額內僅承擔剩余的且與當地社會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相符的合理醫療費用的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如在境外就醫的,本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合理醫療費用按國內當地相同治療的平均水平確定。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五)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宮產)導致的傷害;

(八)椎間盤突出癥(包括椎間盤膨出、椎間盤突出、椎間盤脫出、游離型椎間盤等類型,由此導致的身故、殘疾除外)

(九)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藥物過敏或精神和行為障礙(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導致的傷害;

(十)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十一)細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傷害導致的傷口發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蹦極、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發生上述第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還本合同的未滿期凈保險費。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未滿期凈保險費。

此外,對于社會醫療保險(含公費和勞保)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六條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本合同的保險費依保險期間長短計收。投保人須在投保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

第七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第八條 保險期間與續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1年。

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本保險,本公司審核同意后為投保人辦理續保手續,并按續保當時被保險人的風險性質重新厘定費率并收取保險費。

第九條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會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內容。對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會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解除本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解除本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保險金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意外殘疾保險金和意外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后10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它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險人應在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的醫院就診,若因急診未在約定醫院住院的,應在住院后3 日內通知本公司,并根據病情好轉情況及時轉入約定的醫院。若確需在非約定的醫院就診的,應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本公司在接到申請后3 日內給予答復,對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約定的醫院就診的,本公司按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三條 保險金申請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人填寫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它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申請

由意外殘疾保險金申請人填寫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由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根據本合同“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 出具的殘疾程

度鑒定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意外醫療保險金的申請

由意外醫療保險金申請人填寫意外醫療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4.醫療費用結算清單;

5.醫療病歷;

6.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四)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申請人申請保險金時,如提供的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第十四條 保險金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將在5 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30 日內作出核定。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內容執行。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會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 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五條 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 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危險變更通知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應于10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據其危險程度變更后的應收保險費與實收保險費的差額退還相應的未滿期凈保險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據其危險程度變更后的應收保險費與實收保險費的差額增收相應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終止,并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上述約定通知本公司,且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實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相對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在本公司拒保范圍內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續

如投保人申請解除本合同,須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一)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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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合同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 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未滿期凈保險費。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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